郑振明、谢明德等陶柳青、俞春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3民初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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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3民初2351号案件名称
郑振明、谢明德等陶柳青、俞春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郑振明;谢明德;陶柳青;俞春成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2351号 原告:郑振明,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谢明德,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陶柳青,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俞春成,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原告郑振明与被告谢明德、陶柳青、俞春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郑振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振明以与被告谢明德、陶柳青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且原告郑振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振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曾方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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