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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韩先舫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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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397号
  • 案件名称

    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韩先舫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韩先舫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澹津社区津一组。经营者:彭湘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兰,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先舫,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澧县。本院在执行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明鑫租赁部)与韩先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鑫租赁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虹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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