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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洪宇、邵园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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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6879号
  • 案件名称

    蔡洪宇、邵园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蔡洪宇;邵园林;程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879号原告:蔡洪宇,男,199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园林,男,199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程梦,女,199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蔡洪宇诉被告邵园林、程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蔡洪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洪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洪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小毛书 记 员 程 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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