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洪宇、邵园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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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6879号案件名称
蔡洪宇、邵园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蔡洪宇;邵园林;程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879号原告:蔡洪宇,男,199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园林,男,199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程梦,女,199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蔡洪宇诉被告邵园林、程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蔡洪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洪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洪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小毛书 记 员 程 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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