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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才、徐东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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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24号
  • 案件名称

    王国才、徐东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国才;徐东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24号原告:王国才,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徐东杰,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王国才与被告徐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国才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王国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王国才负担。审判员 董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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