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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菊、徐志丑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111执保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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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保253号
  • 案件名称

    郭俊菊、徐志丑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郭俊菊;徐志丑;王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冀0111执保253号关于郭俊菊、徐志丑申请执行王会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9月22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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