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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杨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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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182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杨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1826号原告:张某,男,2007年9月9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志财,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兴城市兴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职业证号:3061401114007.被告:杨辉,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绥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湾大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3716412B。负责人:李广研,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经理,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祖光,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公司员工,群众,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原告张某诉被告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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