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某、段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407执9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407执95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段某某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段某甲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407执9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段某甲,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段某某、段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某某、段某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本案与(2013)石执字第68号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段某甲执行内容一致,且(2013)石执字第68号已经查封执行人段某某、段某甲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回(2020)湘0407执95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执95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