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天天广告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9民终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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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民终2250号案件名称
泰安市天天广告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泰安市天天广告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9民终2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天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易保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法定代表人:瞿长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安市天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广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佳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99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天天广告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起诉至开庭上诉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显然被上诉人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到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二、上诉人注册公众号后基于搜索影片链接属于提供网络服务,不属于“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网站上播放的涉案节目均系链接自第三方视频网站,用户点击链接后,会直接跳转至第三方网站。因此,上诉人公众号上并不具备服务器功能,更没有存放任何视频地源文件;在具体播放时,播放界面也显示了实际播放地视频网站网址。因此,无论是根据服务器标准还是用户感知标准,上诉人均不可能构成侵权。三、上诉人注册的公众号中链接搜索进入免费电影,从而能免费观看涉案影片,上诉人从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主动选择,编辑,推荐或者设置定向链接到涉案影片,也没有涉案影片的介绍和链接。提供搜素和链接服务是案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侵害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上诉人没有主动监控的义务,且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上诉人无权选择也无法改变第三方平台商所传输的影视作品内容,也无法审查该平台上具体的影视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同时,通知规则是处理网络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但本案被上诉人公司未遵守此规则,即要求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次,该涉案网站所设置的影片简介、推荐、评论等栏目是针对所有搜索结果的统一模式化编排,不具针对性。故以涉案网站设有评论、影片推荐等栏目及点击“在线观看”而认为上诉人实质性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影在线播放服务的主张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且在2020年10月15日,上诉人的公众号因没有年审已被微信官方关闭功能,上诉人没有权利关闭第三方的链接,一审法院判上诉人立即停止通过公众号“app推广集市”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提供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涉案被上诉人的公证书显示,公众号中进入链接搜索栏搜索相关影片,搜索结果中明确标注了视频来源,且显示各影片的播放源涵盖了上述各大视频网站;在涉案影片的详细页面,再次标注了“在线播放”字样及图标,点击“在线观看”即跳转至新的链接,链接第三方网站的视频播放地址。上述事实表明,被上诉人视频系在第三方网站而非上诉人公众号上播放,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公司有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提供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通过注册的公众号提供五部电影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四、关于定向搜索链接服务方是否应承担审查被链接作品是否为侵权,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链网站存在合作或上诉人明知或应知被链网站播放被控侵权视频构成侵权,被上诉人并未书面通知上诉人。综上,即使被链接网站构成侵权,上诉人亦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行为,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仅提供了公众号,涉案影片的搜索、链接服务均系第三人,上诉人并未提供涉案影片的内容,其行为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亦不涉及直接侵权责任问题。五、关于定向搜索链接服务方是否构成人为编辑、推荐和加工,是否构成主观过错。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上诉人注册公众号在对涉案影片提供链接服务时对涉案影片进行了编辑、推荐等。但根据现有证据,涉案影片播放等均为搜索后的结果,而在搜索之前未发现上诉人公众号的相关网页上有涉案影片的海报、简介、评分等,故难以认定涉案影片系由上诉人主动设置而成。六、根据天眼查网站查询,被上诉人一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起诉上千件,已于2021年3月31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一审开庭中被上诉人伪造证据,涉嫌非法诉讼,上诉人保留被上诉人因非法诉讼产生的损失。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西安佳韵公司辩称,1、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书面通知,这句话不是必须提交,而是可以提交,是权利,不是义务;被上诉人可以直接起诉上诉人,不需要通知。2、涉案作品可以在涉案公众号中直接观看,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于其运营的涉案公众号发布的各类信息和通过其公众号的链接内容附有审核义务,涉案作品在涉案公众号播放上诉人主观上即使不是故意侵权,也存在过失侵权。3、上诉人虽然没有对涉案影片进行编辑、推荐,但由于上诉人运营的涉案网站提供的搜索服务可以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侵害了西安佳韵公司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4、被上诉人没有经营异常,其公众号还可以正常打开。综上,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安佳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天天广告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公众号“app推广集市”(微信号:×××ai)提供影视作品《信者无敌》、《真心想让你幸福》、《平凡岁月》、《大秦帝国之崛起》、《一树桃花开》(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二、判令天天广告公司赔偿西安佳韵公司经济损失350000元及律师费用15000元,合计365000元;三、判令天天广告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电视剧《信者无敌》的所有版权,系该电视剧的著作权人。2016年8月31日,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华盟(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该剧的全部著作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永久。后上海橙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电视剧《信者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2016年9月7日,上海橙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电视剧《信者无敌》享有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专有权利以及转授权,含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节目首轮卫视播出之日起七年。2016年9月19日,华盟(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并同意上海橙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电视剧《信者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橙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6日出具给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线通知书显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西安曲江大秦帝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电视剧《大秦帝国之崛起》的全部著作权。2017年2月8日,西安曲江大秦帝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电视剧《大秦帝国之崛起》享有除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享有版权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的独占专有权利以及转授权,含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授权节目在中央电视台首播之日起五年。西安曲江大秦帝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2月8日出具的上线通知书显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期限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上海观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拥有电视剧《一树桃花开》全部著作权。2017年8月20日,上海观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电视剧《一树桃花开》享有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专有权利以及转授权,含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授权节目首轮卫视播出之日起捌年。上海观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7年9月21日出具的上线通知书显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期限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止。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派格华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优尼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吉祥影坊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正大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五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派格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八家单位或公司共同联合出品电视剧《平凡岁月》。2017年,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派格华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优尼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吉祥影坊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派格华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正夫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五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或共同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平凡岁月》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一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及维权权利授权给霍尔果斯派格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认可该公司可将该节目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第三人,授权期限永久。2017年7月4日,霍尔果斯派格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平凡岁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授权及转授权、含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节目首轮卫视播出之日起十年。霍尔果斯派格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8月28日出具的上线通知书显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期限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7年9月10日止。上海鼎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大连清风小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博望影视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品了电视剧《真心想让你幸福》,三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共同出具声明/授权书,将该电视剧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一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授权给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七年,并认可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将节目转授第三方且含有维权权利。同日,上海鼎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电视剧《真心想让你幸福》享有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专有权利以及转授权,含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节目首轮卫视播出之日起七年。上海鼎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12月6日出具的上线通知书显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期限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另查明,公众号“app推广集市”(微信号:×××ai)管理主体为天天广告公司。天天广告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8月13日,注册资本1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交通设施、标示标牌安装等事项。经一审法院通过手机微信客户端搜索微信公众号:×××ai,仍能查询到该公众号“app推广集市”,且标明的账号主体为泰安市天天广告有限公司,与西安佳韵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的该公众号截图一致。一审法院认为,西安佳韵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涉案作品的片尾截图、版权方和联合出品方的授权书等,均显示涉案五部电视剧在权利授权上具有连续性,权属授权证据链条完整,能够证实本案西安佳韵公司对涉案五部电视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西安佳韵公司享有涉案五部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的电视剧。被告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提供涉案五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链接,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侵害了西安佳韵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主张其并非涉案剧目的链接提供者和原始的上传者,涉案的影视剧作为第三方提供链接,其无能力进行处理,且涉案的公众号现已停止使用,其不构成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于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各类信息和通过其公众号所链接的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其仅以上述意见进行抗辩,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故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app推广集市”已停止运营,但经一审法院实际操作验证,该公众号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尚处在正常打开状态,故被告作为该平台的管理者,其有足够能力和技术手段对其平台的第三方所进行各类链接行为的进行审查和管理,故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西安佳韵公司提出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公众号“app推广集市”(微信号:×××ai)提供《信者无敌》、《真心想让你幸福》、《平凡岁月》、《大秦帝国之崛起》、《一树桃花开》五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西安佳韵公司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西安佳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也不能证实被告的违法所得,因此,一审法院结合涉案五部电视剧的知名度、发行时间与侵权行为的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被告的经营期限和规模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等,一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西安佳韵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关于西安佳韵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用,系西安佳韵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庭审中西安佳韵公司提交了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张予以证实,结合西安佳韵公司所委托的律师进行诉讼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西安佳韵公司支出了该项费用,但票据与案件缺乏一一对应性,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依法予以酌定。对西安佳韵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一、天天广告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公众号“app推广集市”(微信号:×××ai)提供《信者无敌》、《真心想让你幸福》、《平凡岁月》、《大秦帝国之崛起》、《一树桃花开》五部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二、天天广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西安佳韵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合计55000元;三、驳回西安佳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西安佳韵公司负担1439元,由天天广告公司负担1949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二审查明,西安佳韵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证据显示,当点击天天广告公司的公众号中的“免费影视”,显示一个页面,其中页面内容提示为“将要访问https://www.21hsprdad.fun/m3/?…非微信官方网站,请确认是否继续访问。”并在该询问下方,有“继续访问”的按钮。点击“继续访问”,则会出现“免费VIP资源”页面。其中包括:邀请口令,下载app、娱乐大厅等内容。娱乐大厅里包括:免费影视,在线音乐、网络电视、免费小说…等内容。点击“免费影视”,则会进入“APP影院—全网最全视频库”页面。在该页面屏幕的右上方有搜索引擎,键入本案中西安佳韵公司主张的五部影视作品,便会出现被搜索影视的播放页面。其中显示“播放来源为:极速云播、最全云播、酷云在线等”内容。二审还查明,现天天广告公司的公众号上已经无“免费影视”的链接。本院认为,本案中天天广告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信者无敌》等五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为西安佳韵公司亦并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天天广告公司仅上诉称,其对涉案作品提供链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的焦点为,一是天天广告公司在其公众号上提供《信者无敌》等五部影视作品播放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天天广告公司是否应赔偿西安佳韵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5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进入天天广告公司的公众号之后,点击公众号中的“免费影视”栏目,并不能直接进入播放界面,而需要经过多次的链接和跳转,方能进入“APP影院—全网最全视频库”页面,并在该页面屏幕通过搜索影片名称之后,才可播放西安佳韵公司在本案中所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信者无敌》等五部影视作品。故在本案中,天天广告公司仅属于为涉案影视作品播放平台提供链接网络服务的行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天天广告公司与提供影视播放的“APP影院—全网最全视频库”第三方网站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天天广告公司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单独的侵权行为,则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第七条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天天广告公司构成了帮助侵权行为。理由如下:本案中,天天广告公司链接的播放平台需通过“免费VIP资源”,但却无需缴费。且进入该播放网站之后,并非属于具有知名度的“腾讯、优酷、爱奇艺”等专门播放影视节目的平台,在播放界面仅显示为“播放来源为:极速云播、最全云播、酷云在线等”。天天广告公司无证据证明其链接的上述播放平台系已被合法授权,且主观上亦应知晓该第三方播放平台系侵权网站。故天天广告公司在应知其所链接的平台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向社会公众提供链接,客观上帮助了被链接网站侵权内容的传播和扩散,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结合本案事实,天天广告公司的侵权责任应仅限于因其设置链接行为而造成案涉电影作品传播范围扩大的部分,而不是“APP影院—全网最全视频库”播放平台的全部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据此,在天天广告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的情形下,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查,涉案公众号上已无提供“免费影视”链接的行为,故对西安佳韵公司关于判令天天广告公司停止侵权的诉求,已无支持的必要。对于赔偿数额,则应与天天广告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造成的损失相适应。本院认为,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天天广告公司在本案中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也不属于与第三方侵权网站共同侵权的行为,仅属于间接侵权行为,仅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第三方网站案涉电影作品传播范围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天天广告公司的公众号“app推广集市”(微信号:×××ai)关注人数及对“APP影院—全网最全视频库”播放平台的点击数量较低,且西安佳韵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天天广告公司因此直接获利;3.“app推广集市”公众号中“免费影视”链接仅可以链接到案涉侵权作品的网站“APP影院—全网最全视频库”而未直接链接到被诉侵权作品;4.西安佳韵公司并未提交对其案涉电影作品通过涉案公众号链接之后点击观看数量的证据。本院认为,案涉五部影视作品首播在2016年、2017年,距今已过多年,无证据证明涉案影视作品仍在热播中。此外,被链接的第三方播放平台影视作品数量众多,即便相关公众通过涉案公众号的链接进入该播放平台,搜索播放涉案五部影片也少之又少,由此导致的西安佳韵公司因被侵权所致的损失有限;5.西安佳韵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多件同类网络侵权案件,其相应的合理支出应当予以分摊。因此,在西安佳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为本案的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失或天天广告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予以纠正,并酌定天天广告公司赔偿西安佳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综上所述,泰安市天天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99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二、泰安市天天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三、驳回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88元,由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1元,由泰安市天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7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4元,由泰安市天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64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献武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王 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钰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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