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王天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7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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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7556号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王天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王天慧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7556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三环西七一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霍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天慧,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诉被告王天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天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天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天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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