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斯润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3财保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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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3财保1309号案件名称
济南斯润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济南斯润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3财保1309号申请人:济南斯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西路郎茂山小区3区1号楼4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PBP8201。被申请人: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万达广场颖秀路1455号Y5公寓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9WHE5L。申请人济南斯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已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为本次保全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06020507094112812021001270),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济南盛世花城支行银行账号3705××××0214)。案件申请费1120元,已由申请人济南斯润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计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孟晓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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