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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方友、陈件生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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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272号
  • 案件名称

    何方友、陈件生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何方友;陈件生;李德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何方友申请执行人:陈件生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毛罗,祁东县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本院在执行何方友、陈件生与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将其所有的祁东县归阳镇振兴东路北侧房屋的一楼门面出租给邓平生开办华伟生鲜超市,租期为十年。该门面的租金自2014年至2019年每年为19800元,2020年至2025年每年租金递增百分之十,因该租金属于被执行人李**的收入,本院的(2019)湘0426执10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位于祁东县归阳镇振兴东路北侧房屋一楼门面自2020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29日的租金收入23958元。现承租人邓平生继续租赁该门面,为了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所有的位于祁东县归阳镇振兴东路北侧房屋一楼门面自2021年8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的租金收入26353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承租人邓平生应主动将此租金26353元汇款至祁东县人民账户(户名:祁东县人民法院、账号:18275901040010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祁东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旷有明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凌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 飘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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