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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小林、包学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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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341号
  • 案件名称

    路小林、包学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卓尼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路小林;包学峰;鲁建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路小林,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执行人:包学峰,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执行人:鲁建忠,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路小林与被执行人包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5月10日向包学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包学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追加鲁建忠为本案被执行人。2021年9月3日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件进行了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一、包学峰、鲁建忠于每月30日前向路小林支付1000元,直至所有案款支付完毕为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路小林与被执行人包学峰、鲁建忠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因此该案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3022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荣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奚鸿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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