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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23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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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23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2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新区营盘中路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烨,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男性,1969年10月1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6910180019,住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西路115号西单102室。被执行人:党翠荣,女性,1971年04月0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272319710405002X,住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西路115号西单102室。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党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府民初字第0240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案件执行费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党翠荣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党翠荣未到庭说明情况且一直未主动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党翠荣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党翠荣名下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且阿里巴巴账户、京东账户、其它商业银行账户内均无大额存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杨**名下有北京现代牌(陕KE3695)车一辆,和申请人谈话告知后,申请人表示上述车辆年代久远暂不作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名下在在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西路115号(房产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152231号)房屋一套,上述房屋申请人同意物抵债处置且已交付,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经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府谷县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党翠荣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党翠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党翠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向   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   志   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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