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安俊、李柴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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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85号案件名称
杨安俊、李柴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安俊;李柴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杨安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李柴华,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安俊与被执行人李柴华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院2021年8月9日作出的(2021)晋082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俊生的银行存款7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妮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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