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民终2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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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民终2811号案件名称
杨彦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彦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民终281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彦明,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上诉人杨彦明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802民初2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彦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事实不清、指鹿为马的剥夺杨彦明所有的2006年价值27800元、2011年价值几百万元玉器诉权的裁定,作出指令一审法院从快立案的裁定。杨彦明向一审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王雪飞手中占有的27800元玉器,是安徽省高院(2014)皖执监字第00122号监督令和安庆中院(2015)宜执监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一致认定是被告于2010年12月15日依照安庆中院(2008)宜民二终字第5号判决返还给杨彦明的玉器;2.判令王雪飞立即把不当得利之物27800元玉器返还给杨彦明,否则,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给杨彦明,赔偿杨彦明玉器灭失损失;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雪飞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彦明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是与(2008)宜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事宜相关联,且杨彦明与王雪飞之间就玉器返还问题已提起多轮诉讼,被裁定驳回起诉后,杨彦明于2021年6月1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把27800元交付给原告”,亦与此次诉求相关联,且是基于同一事实向同一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目前,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已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尚未处理结束。现杨彦明再次提起诉讼,显然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对杨彦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彦明与王雪飞之间的纠纷,杨彦明2007年向迎江区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诉请王雪飞支付玉器货款。案经一审、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王雪飞返还价值55600元玉器的一半给杨彦明,该判决已经执行终结。此后,杨彦明仍多次起诉王雪飞,提出要求王雪飞交付27800元或返还相应玉器或赔偿损失等诉求,期间两级法院所作生效裁定已认定双方纠纷已经法院审理执行完毕,杨彦明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同理,本案杨彦明的起诉与前诉相较,亦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对杨彦明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杨彦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武审判员 金 京审判员 陈世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柳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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