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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帝钧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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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2508号
  • 案件名称

    王帝钧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帝钧;高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高辉,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执行人:王帝钧,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高辉与王帝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判决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京0118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帝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高辉借款十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王帝钧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帝钧未履行相关金钱给付义务,高辉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帝钧邮寄发送传票、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相关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北京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国人民查询系统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17日多次对被执行人王帝钧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开户情况、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王帝钧名下无不动产、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车辆方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奥迪牌机动车一辆(2021年7月20日开始冻结,冻结期限2年,申请执行人需于冻结期限截止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本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置;银行账户方面,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开立有账户,因王帝钧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尚未执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2021年5月13日开始冻结,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需于冻结期限截止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网络资金方面,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立有账户,单账户内无余额。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反馈。本案立案标的为120000元,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暂无案款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征询其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关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玉福审 判 员 任晓辉审 判 员 代祖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景兆典书 记 员 郭思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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