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5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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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5371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37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农科村。法定代表人:沈婷玉。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企业发展部。法定代表人:刘屹颀。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湘0103民初5371号民事裁定,已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349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现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4940元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炎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李梦洁书记员贺锦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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