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兰、何玉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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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344号案件名称
李翠兰、何玉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翠兰;何玉玲;王晓林;汉中秦元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兰,女,生于1963年3月23日。被执行人何玉玲,女,生于1968年7月15日。被执行人王晓林,男,生于1966年4月16日。被执行人汉中秦元实业有限公司5。法定代表人何玉玲。本院在执行李翠兰与何玉玲、王晓林、汉中秦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03民初18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汉中秦元实业有限公司、王晓林、何玉玲自愿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向原告李翠兰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48万元(2017年6月1日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合计348万元;后续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732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因何玉玲、王晓林、汉中秦元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李翠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本院以(2020)陕0703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汉中秦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汉中市南郑区汉山办事处的19.522亩土地进行了查封,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拟对被执行人汉中秦元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土地及厂房依法处置变现,本院申请执行人李翠兰已申请参与分配,现该房产正在处置变现过程中,待变现后向申请执行人分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李翠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703执134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紫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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