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汪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恢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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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恢1881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汪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汪海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恢18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102号。负责人:陈凌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汪海燕,女,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海燕存款人民币4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海燕收入人民币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周懿代理书记员曾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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