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行、明书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1民初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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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民初109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行、明书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行;明书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21民初10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新建东路宝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054153598J(1-1)。负责人:毕高峰,代为履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行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晖,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行资产保全部科员。被告:明书庭,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行与被告明书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马立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连 眺书 记 员 贾星星(校对连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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