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利晓、三门峡金泉大酒店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民终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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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民终1487号案件名称
齐利晓、三门峡金泉大酒店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齐利晓;三门峡金泉大酒店;三门峡翔昊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阴胜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民终148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齐利晓,女,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金泉大酒店。住所地:三门峡西温塘。法定代表人:王辉,该酒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翔昊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虢国路中段(教堂西)。法定代表人:阴胜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阴胜军,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县。上诉人齐利晓与被上诉人三门峡金泉大酒店、三门峡翔昊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阴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9与4日向齐利晓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齐利晓未在通知书限定的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利晓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保奇审 判 员 赵 曜审 判 员 郭丽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艳红书 记 员 张润博书 记 员 郑 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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