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孙克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0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054号案件名称
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孙克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孙克强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054号原告: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刘万福,书记。被告:孙克强,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克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鸡冠区红星乡红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斌、卿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湘0524执729号 下一篇 朱迎梅、葛金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7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