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刘有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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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694号案件名称
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刘有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刘有志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694号原告:刘有志,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有志与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有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有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容娴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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