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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张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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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77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张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张雷;方浩;赵忠慧;赵连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青年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孙海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繁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雷,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务农,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方浩,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满族,务农,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忠慧,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满族,务农,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连玉,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张雷、方浩、赵忠慧、赵连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辽042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张雷等四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8298元,执行费7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雷等四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行已与被执行人张雷等四人达成和解:双方约定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至此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42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日浩审 判 员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海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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