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生、党民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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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089号案件名称
杨广生、党民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广生;党民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5民初2089号原告党民石,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杨广生,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民石诉被告杨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民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民石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民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民石负担。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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