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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冲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5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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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5830号
  • 案件名称

    朱永冲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朱永冲;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5830号原告:朱永冲,男,1991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冲与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冲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冲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亮书记员  管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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