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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旺、王松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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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执1938号
  • 案件名称

    李旺、王松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旺;王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二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三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五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4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李旺(曾用名李石),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系昌图县传媒中心职工,住昌图县。被执行人:王松,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李旺与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24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松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手续,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松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松采取了下列司法强制措施: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松名下的存款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69账户内的存款0.00元,依法予以冻结45532.33元;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80账户内的存款0.00元,依法予以冻结45532.33元;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82账户内的存款0.00元,依法予以冻结45532.33元;中国工商银行33×××06账户内的存款1.37元,依法予以冻结45532.33元;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940018886607_156_1账户内的存款0.40元,依法予以冻结45532.3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4账户内的存款0.34元,依法予以冻结45532.33元。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现已对被执行人王松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现被执行人王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包括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松的财产调查及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松财产情况不足以全部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被执行人王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星星审判员  李明华审判员  金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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