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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遥歌、杨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7民初3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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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678号
  • 案件名称

    安遥歌、杨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安遥歌;杨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7民初3678号 原告:杨友,男,2001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安遥歌,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杨友与被告安遥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遥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遥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48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安遥歌于2021年6月17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将原本应付给原告杨友的工资8480元借走并立下借据.被告安遥歌承诺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归还,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被告安遥歌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友原受雇于被告安遥歌为其在泾阳县附近工地开挖掘机。活干完后,安遥歌未按时给付杨友工资。2021年6月17日,杨友在安遥歌施工工地找到安遥歌并索要工资,安遥歌报警后警察询问安遥歌起因,安遥歌表示因其欠付杨友工资而导致杨友阻挡施工。警察询问欠付多少工资,杨友表示共欠付11480元。警察处理完纠纷离开后当天,被告安遥歌向杨友先行支付了3000元,下余8480元向杨友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对其诉请第一项:“判令被告安遥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48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变更为“判令被告安遥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48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警察询问录像、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安遥歌虽然向杨友出具了“借条”,但该借条所载明的8480元的性质经法庭调查实为杨友为安遥歌开挖掘机的劳务报酬,故本案案由应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根据原告杨友提供的录像资料和借条,可以充分证明安遥歌欠付杨友8480元劳务报酬的事实,故对原告杨友要求被告安遥歌支付848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安遥歌支付原告杨友8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安遥歌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被告履行判决时直付原告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马小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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