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6执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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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674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阮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6执674号赵某某、阮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1)陕1026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600元及利息(按年息15.4%从2019年9月14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本院于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多次催要,被执行人阮某某主动履行了66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已领取6600元后,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院(2021)陕1026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6执6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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