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展腾与王坎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5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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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5118号案件名称
任展腾与王坎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任展腾;王坎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5118号原告:任展腾,男,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坎坷,男,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原告任展腾与被告王坎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现原告任展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任展腾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任展腾负担。审判员 施丽妍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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