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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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843号案件名称
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薄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843号原告: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0811034499。法定代表人: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薄某,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原告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赫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哲书 记 员 周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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