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8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843号
  • 案件名称

    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薄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843号原告: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0811034499。法定代表人: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薄某,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原告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新金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赫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哲书 记 员 周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