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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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485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军;杨娟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4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务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伍军,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杨娟华,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伍军之妻。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军、杨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2019)湘132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伍军、杨娟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实际划拨了杨娟华在银行的存款7219.57元)并依法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被执行人伍军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要求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伍军、杨娟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谈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已执行7219.57元,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金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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