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其、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7民初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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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民初1148号案件名称
卿其、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卿其;宝鸡市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文科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1148号原告:程某科,男,生于1979年5月13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拴玲,男,生于1973年6月2日。被告:宝鸡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卿某,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卿某,男,生于1991年4月3日。原告程某科诉被告宝鸡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卿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程某科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依法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程某科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吕 苏 妮 书 记 员 赵 丽 婷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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