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红春、师松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1执恢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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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执恢905号案件名称
薛红春、师松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薛红春;师松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1执恢905号申请执行人:薛红春,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师松业,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7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红春申请执行师松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豫1081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师松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师松业在有关单位、个人处的款项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师松业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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