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周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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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630号案件名称
李某、周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宁乡伟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某某;湖南湘晨飞机工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63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住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东,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告:宁乡伟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道林镇道林社区金牌塘组5号。法定代表人:蒋艳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中,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住郴州市苏仙区,系该公司职工。第三人:章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第三人:湖南湘晨飞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郴州出口加工区内翡翠路5#仓储)。法定代表人:许晓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宁乡伟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章某某、湖南湘晨飞机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2.5元,减半收取1081.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浩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凤书 记 员 罗斌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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