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周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630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周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宁乡伟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某某;湖南湘晨飞机工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63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住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东,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告:宁乡伟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道林镇道林社区金牌塘组5号。法定代表人:蒋艳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中,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住郴州市苏仙区,系该公司职工。第三人:章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第三人:湖南湘晨飞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郴州出口加工区内翡翠路5#仓储)。法定代表人:许晓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宁乡伟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章某某、湖南湘晨飞机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2.5元,减半收取1081.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浩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凤书 记 员 罗斌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