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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军、张世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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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530号
  • 案件名称

    胡秀军、张世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胡秀军;张世兰;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民初1530号 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65。法定代表人陈长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磊,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龚永明,系公司职工。被告胡秀军,男,生于1963年1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0116001X。被告:张世兰,女,生于1964年2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2170022。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军、被告张世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8.50元(已减半),由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汉 旗     二0二一年 九月二 十 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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