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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秀华、曾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3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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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3211号
  • 案件名称

    姚秀华、曾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姚秀华;曾金华;郑敬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3211号原告:姚秀华,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灿,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原告之子。被告:曾金华,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朱决,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敬冬,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陈村片区世纪大道与迎宾路交汇处晋江宝龙城市广场写字楼地块一商业裙房楼1层132商铺及塔楼D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2856D。负责人:江晓东,总经理。原告姚秀华与被告曾金华、郑敬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秀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计1438元,由原告姚秀华负担。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晓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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