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刘奔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0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刘奔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刘奔勇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负责人:龚龙飞,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奔勇,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奔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1年7月21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淑华、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428号 下一篇 王新平、乌鲁木齐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