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临沂酷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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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340号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临沂酷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临沂酷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340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晓欧。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酷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熊焕亮。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酷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刘 兴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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