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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临沂酷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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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34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临沂酷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临沂酷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340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晓欧。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酷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熊焕亮。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酷比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刘 兴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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