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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源、李明勇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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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847号
  • 案件名称

    张家源、李明勇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家源;李明勇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847号原告:张家源,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被告:李明勇,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张家源诉被告李明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家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世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袁 林书 记 员 熊航宇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847号原告:张家源,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被告:李明勇,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张家源诉被告李明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家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世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袁 林书 记 员 熊航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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