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2021)湘1222民特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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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特5号案件名称
张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龙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222民特5号申请人:张龙,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人张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龙向本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张怡见失踪。事实与理由:张龙与张怡见系父子关系,张怡见自2004年8月离家出走,一直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七年。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怡见,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沅陵县,系申请人张龙的父亲。张怡见自2004年8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张龙申请宣告张怡见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发出寻找张怡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怡见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怡见自2004年8月离家出走,不久即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十七年之久,现张怡见的利害关系人张龙申请宣告张怡见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张怡见的妻子向双桂、女儿张丽一致推荐张龙为张怡见的财产代管人,故本院指定张龙为张怡见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怡见失踪;二、指定张龙为失踪人张怡见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 帆代理书记员 曾令胤、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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