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鑫、李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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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150号案件名称
乔鑫、李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乔鑫;李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150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95年10月21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被告:乔某,男,生于1994年5月28日,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长 庞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永科人民陪审员 刘福岐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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