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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建勋、郭跃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申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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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申2号
  • 案件名称

    欧阳建勋、郭跃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欧阳建勋;郭跃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欧阳建勋,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跃华,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欧阳建勋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跃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湘09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阳建勋申请再审称,请求判令郭跃华支付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费1,360元,医药费1,200元,通讯费100元,交通费3,320元,误工费2,760元,打印费30元,延期赔偿款利息1,590.29元(利息付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咨询费由郭跃华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6日,欧阳建勋开车载着曾平安、曾大庆、曾宪军、舒月娥共5人,从谭家塘组至益阳千吨级码头植树绿化,经桥北地中王处,突遭前方车辆逆向急驶,郭跃华车辆撞击我车,我怀疑郭跃华涉嫌酒后醉驾,致使我车严重受损,车上5人受伤。其中一人当即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花费租车费用50元;一人回家休息租车费用100元,请人代驾花费40元,我租车去医院看望伤员花费40元,送舒月娥礼物花费100元,定审车费花费50元,定损后租车回家花费80元。另四人回家后均感觉身体不适,花费药费1,680元,通讯费100元,交通费450元。卧床休息6天,五人的误工费共计3,600元。交警队定损花费车费80元,23日看病号车费80元,礼品120元等等。车辆底盘轴损失1,000元左右,反光牌照200元,雨刮器80元,挡泥片80元。舒月娥住院8天的误工费960元,生活费400元,营养费480元,通讯费100元,交通费240元,继续治疗费1,000元,护理费1,920元,休息31天的误工费3,720元,护理人员生活费960元,陪护人交通费160元,通讯费100元,车费100元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再审被申请人郭跃华辩称:第一,(2018)湘09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公开、公平、公正,事实清楚,说理充分。欧阳建勋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未指出法定再审申请理由,其再审请求亦是对原一审诉求的简单重复,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第二,欧阳建勋的申请超过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第三,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我积极与欧阳建勋和伤者沟通赔偿事宜,已在欧阳建勋起诉前赔偿和垫付伤者住院费3,846.4元、法医鉴定费400元,后续赔偿费4,000元,欧阳建勋车损5,697元,修车费15,499元。我的车辆当年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我本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欧阳建勋的一审和再审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应得到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欧阳建勋主张郭跃华承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费、医药费、误工费等,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但其在原审中提交的打印收据、卫生室处方笺等无法证明其医药费、交通费等损失实际发生,故原审以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申请再审中,其也未能提供新证据。因此,欧阳建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阳建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文蔚审 判 员  彭 琦审 判 员  李艳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江 虹代理书记员  易 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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