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高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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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304号案件名称
贾某某、高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304号贾某某、高某某: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2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子女抚养费2100元,本院依法受理。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高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了2150元,其中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已领取210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22执13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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