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平、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社区第五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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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402号案件名称
周新平、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社区第五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新平;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社区第五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XX村XX小组。代表人:何某,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67年XX月XX日,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712060017。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XX村XX小组与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周某某向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XX村XX小组腾退其所租赁的厂房9间及后院场地;周某某支付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XX村XX小组房屋、场地租金7846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17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20元由周某某负担。逾期,周某某未履行。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XX村XX小组于2021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将执行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周某某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目前下落不明,其在银行、互联网等金融机构账户中无存款。其在工商、证劵、车辆、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周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XX村XX小组,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周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 墙 书 记 员 黄 静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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