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旺实业有限公司与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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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2853号案件名称
上海东旺实业有限公司与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东旺实业有限公司;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沈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少杰,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望絮,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宋东平,董事长。上海东旺实业有限公司与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303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东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长香中大道196号山水半岛家园49、50、51幢房产(在建工程),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轮候查封,现不具备处理条件。另经本院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证券、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1,003.58元,本院依法扣划支付法院执行费。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镇江东旺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勇刚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武 博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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