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荣辉、王琪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4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459号
  • 案件名称

    荣辉、王琪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荣辉;王琪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荣辉,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王琪锐,女,199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荣辉申请执行王琪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33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王琪锐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不做现场调查,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