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辉、王琪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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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459号案件名称
荣辉、王琪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荣辉;王琪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459号申请执行人:荣辉,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王琪锐,女,199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荣辉申请执行王琪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433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王琪锐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不做现场调查,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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