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雄、刘天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3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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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3338号案件名称
李雄、刘天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雄;刘天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3338号原告:李雄,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刘天文,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李雄与被告刘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雄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雄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雄负担。审判员 向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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