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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雄、刘天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3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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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3338号
  • 案件名称

    李雄、刘天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雄;刘天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3338号原告:李雄,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刘天文,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李雄与被告刘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雄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雄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雄负担。审判员  向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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