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李雪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336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336号之四
  • 案件名称

    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李雪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李雪峰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3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青云路17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经理。被执行人:李雪峰,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鑫圣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雪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次发放执行款8255.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周长寿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