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1826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26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18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杨建中,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王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2银行存款821570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薪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见龙、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1执7611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李凤红银行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1068号之六